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负责专利和实用新型的审查与登记。专利和实用新型都保护技术方案,但保护对象、创造性门槛、权利期间和实务用途有所不同。外国申请人进入韩国时,应根据技术成熟度、商业周期、公开时点和权利执行需求选择合适路径。
韩国专利保护利用自然法则的技术思想中具有高度创造性的发明,可以是产品、方法、用途、制造方法、系统或软件相关技术方案。取得专利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韩国专利权原则上自申请日起20年届满。权利人可排除他人未经许可制造、使用、转让、出租、进口或实施受保护发明。
实用新型通常保护物品的形状、结构或组合方面的技术方案,适合改良型技术或生命周期较短的产品。实用新型也需要新颖性和产业利用性,创造性要求在实务上通常低于专利。
专利或实用新型申请提交后,会经过申请日确认、形式审查、公开、审查请求、实质审查、驳回理由通知、答复、授权或驳回等步骤。韩国采用先申请原则,因此同一发明由先提交申请者取得优先地位。

发明人或受让人均可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提交韩国专利申请通常需要以下文件:
主张巴黎公约优先权时,韩国申请应在优先权日起一年内提交。优先权文件通常可在优先权日起一年四个月内补交,逾期可能导致优先权主张失效。
KIPO 会确认申请类型、申请人信息、韩文文件、说明书和图面是否符合基本要求。若申请类型不明、缺少申请人姓名或地址、文件非韩文、缺少说明书或必要图面,或无韩国住所的申请人未通过代理人提交,申请可能不被赋予申请号。
韩国专利申请只有在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请求审查后才进入实质审查。专利审查请求期限为申请日起3年。未在期限内请求审查的,申请视为撤回。实用新型也需要根据相关规定请求审查。
申请通常在申请日或优先日起18个月后公开。申请人也可请求提前公开,以便在授权前对第三方实施行为取得一定的警告和损害赔偿基础。
审查员会判断发明定义、新颖性、创造性、产业利用性、说明书支持、权利要求清楚性和是否属于不可专利事项。若存在驳回理由,申请人可通过意见书和补正书回应。
若驳回理由被克服或未发现驳回理由,KIPO 会作出授权决定。申请人需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前三年年费和登记费。缴费后权利登记并公告,第三方可在法定期间内提出撤销或相关程序。
若审查员维持驳回,申请人可向 IPTAB 提起复审或相关救济程序。IPTAB 决定后,还可能通过专利法院和韩国最高法院继续争议。
韩国专利和实用新型申请的关键在于提交前的权利要求设计、充分公开、期限管理和审查意见应对。对于外国申请人,高质量韩文译文和符合韩国实务的补正策略会直接影响授权范围和后续执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