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利法院在2025Heo10293案中认定,知识产权审判院在驳回决定不服审判中变更权利要求要素与现有技术要素的对应关系,且该变更实质影响申请人的答辩和修改方向时,可能构成新的驳回理由。审判院未重新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和修改机会,相关审决因程序违法被撤销。

涉案申请涉及具有视觉效果的多层涂层。权利要求1包括高透明度凝胶涂层层、视觉效果层和彩色层。引用文献1为涉及油墨组合物和树脂成型品的日本专利公开。
审查员在审查阶段采用以下对应关系:
| 权利要求1 | 引用文献1 |
|---|---|
| 高透明度凝胶涂层层 | 凝胶涂层层 |
| 视觉效果层 | 中间层 |
| 彩色层 | 白色层 |
申请人依据该对应关系提交意见和修改,答辩重点集中于中间层、白色层与视觉效果层、彩色层之间的区别。
驳回决定不服审判仍引用同一文献,但审判院采用了不同的要素对应关系:
| 权利要求1 | 引用文献1 |
|---|---|
| 高透明度凝胶涂层层 | 凝胶涂层层 |
| 视觉效果层 | 油墨组合物层 |
| 彩色层 | 中间层 |
油墨组合物层、中间层和白色层具有不同的技术含义。视觉效果层对应中间层时,申请人需要说明两层的结构和功能差异;视觉效果层改为对应油墨组合物层时,答辩可能转向颜料种类、视觉效果颜料的性质及粒径限制。相应的修改方案也会变化。
法院没有认定任何要素对应关系变更都当然构成新的驳回理由。判断重点在于变更是否实质改变以下事项: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时,即使引用文献相同,也不能视为申请人已经获得针对该理由陈述意见的机会。本案中,审判阶段采用的对应关系并未在审查阶段通知,因此法院认定其属于主要内容不同的新的驳回理由。
韩国专利厅在撤销审决诉讼中主张,原驳回决定的进步性判断在实体上成立。法院认为,该主张不能补正未给予陈述意见机会的程序缺陷。
《韩国专利法》第63条和第170条规定的意见陈述程序,使申请人能够针对具体驳回理由选择技术反驳和修改方案。审判院拟以新的驳回理由维持驳回决定时,应先通知该理由,并给予申请人提交意见和修改的机会。
2025Heo10293案表明,新的驳回理由判断不限于引用文献是否变化。审查机关或审判机关对技术要素的对应方式发生实质变化,并由此改变答辩和修改方向时,应重新保障申请人的程序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