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库什权利要求是在一项权利要求中列举多个可替代成员的写法,常用于化学、医药、生物技术和材料领域。该名称源自1924年的 Ex parte Markush 案。其功能是用一个共同概念覆盖结构或功能相关的若干替代方案。

典型表述为“选自A、B和C组成的组”。其中“组成的”通常具有封闭含义,组成员原则上限于列举项目。该表述与“包含”以及“主要由……组成”等过渡用语的法律效果不同,应结合权利要求整体结构确定范围。
马库什组中的成员应当具有可说明的技术关联。化学领域通常要求成员具有共同结构要素,或者具有共同性质、功能或用途。仅将技术上无关的替代物并列,可能导致单一性、清楚性或检索方面的审查意见。
共同关系应在说明书中明确说明。申请文件宜记载共同结构、作用机理、技术效果以及代表性实施例,避免仅列举大量成员而缺少支持。
上述写法均以有限替代成员界定一个变量。变量较多时,应分别定义每个变量,并说明不同变量组合的支持依据。
马库什权利要求的范围必须能够从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确定。成员数量较多、范围跨越多个结构类别或技术效果不一致时,审查机关可能要求说明支持基础。
说明书不必逐一列出所有理论组合的实施例,但应提供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权利要求范围的技术信息。代表性实施例的分布、实验数据和可预测性会影响支持及充分公开判断。
PCT细则13.2要求一组发明通过相同或相应的特别技术特征形成单一总的发明构思。马库什组包含的替代物缺少共同技术特征时,可能被要求限缩、选择物种或提出分案申请。
美国专利商标局的MPEP 2117集中说明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审查。范围较大的组会扩大现有技术检索范围;如果不同成员需要彼此独立的检索,审查程序中可能出现限制要求。
美国:MPEP 2117适用于马库什权利要求。Shire、Amgen等案件也反映出“组成的”“包含”等过渡用语会直接影响范围解释。
欧洲:EPO《审查指南》F‑V, 3.2.5讨论马库什分组的单一性。审查重点包括替代物的共同性质或活性,以及构成现有技术贡献的共同结构。
韩国:KIPO通常依据清楚性、支持、充分公开和单一性要求审查马库什权利要求,并结合成员之间的技术关联判断分组是否适当。
中国:申请阶段和无效程序中的修改限制需要提前考虑。对成员的删除或重新组合应具有原始申请文件中的直接、明确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