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利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第128条各方法与五倍赔偿

Pine IP Firm
2025年3月28日

韩国《专利法》第128条规定了专利侵权损害的多种计算方法,包括权利人逸失利润、侵权人利润推定、合理许可费及法院裁量认定。2019年引入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后,2024年修法将适用上限提高至五倍;具体倍数应依侵权行为发生期间适用的法律确定。

韩国专利法第128条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权利人逸失利润(第128条第2款、第3款)

第128条第2款以未发生侵权时专利权人本可取得的利润为基础。基本公式为“侵权销售量×专利权人单位利润”。

  • 侵权销售量:原则上以侵权产品总销售量为基础,并受权利人剩余生产能力及市场因素限制。销售数据可通过第132条资料提交命令等程序取得。
  • 单位利润:判例通常采用边际利润或贡献利润,即从收入中扣除因额外生产和销售而发生的材料、直接人工、销售佣金等可变成本。设备折旧、一般管理费及固定人工费等固定成本不当然扣除。半变动成本及多产品共同费用可能需要会计分析。
  • 生产能力:赔偿数量以权利人的剩余生产能力为限。理论最大产能、实际运行率、外包产能和扩产计划均可能成为争点,应以设备、人员、合同及历史产量证明。
  • 非侵权市场因素:非侵权替代品、需求不足、价格、品牌或营销能力等原因造成的不可销售数量应予扣除。判断涉及可替代性、市场份额和因果关系;美国Panduit因素可作为比较资料。

逸失利润可表示为:Min{侵权销售量,(可生产量-实际销售量)}×专利权人单位利润×(1-市场因素扣除率)。

侵权人利润推定(第128条第4款)

第128条第4款将侵权人因侵权取得的利润推定为专利权人的损害,以减轻权利人的证明负担。

  • 利润计算:以侵权产品销售收入扣除与生产和销售直接相关的成本。多产品经营时,应区分侵权产品收入和成本,并按销售额、产量等合理标准分摊共同费用。最高法院2006Da17609判决等对可扣除成本作出说明。
  • 资料取得:第132条资料提交命令可用于取得销售和会计资料;不遵守命令可能产生第132条第6款规定的证明后果。
  • 推定反驳:侵权人可证明利润来自自身技术、设计、品牌、营销或其他非专利因素,请求按专利贡献率扣减。研发记录、营销费用、品牌资料及非侵权要素的技术和商业作用是主要证据。

该方法适用于专利权人产能有限、单位利润较低,或侵权人利润资料更能反映损害的案件。

合理许可费(第128条第5款、第6款)

逸失利润或侵权人利润难以证明时,专利权人可请求使用专利应当合理取得的许可费。2019年修法后,法院可根据假设许可谈判和个案事实确定费率;美国Georgia-Pacific因素可作为估值参考。

计算公式为“侵权产品收入或销售量×合理许可费率或单位费率”。费率认定通常考虑:

  • 涉案专利及可比技术的既有许可费率;
  • 相关行业惯例及类似许可协议;
  • 专利技术的重要性、创新性、商业价值和产品贡献;
  • 非侵权替代技术及技术、成本差距;
  • 剩余专利期限、权利要求范围及有效性风险;
  • 许可是否排他及许可地域;
  • 附带销售和相关产品利润;
  • 假设谈判时双方业务状况和预期利润。

技术估值、行业许可数据库及可比协议是主要证据。第128条第6款允许在合理许可费低于已证明的实际损害时请求差额,因此合理许可费不当然构成赔偿上限。

组合计算与其他损害(第128条第7款等)

第128条第7款允许法院在损害性质和证明困难的情况下,根据当事人主张及证据认定合理金额。判例允许对权利人生产能力范围内的销量计算逸失利润,并对超出生产能力的销量计算合理许可费后合并。

  • 逸失利润与许可费组合:对不同销售数量分别适用第2款和第5款,避免因生产能力上限排除全部剩余损害。
  • 价格侵蚀:侵权低价销售迫使权利人降价造成的损失可能构成特殊损害,通常需另行证明侵权人的可预见性、因果关系和金额。
  • 法院裁量:证明材料不足时,法院可综合销售、利润、市场和许可资料确定合理金额,但当事人仍应尽可能具体举证。

故意侵权惩罚性赔偿(第128条第8款、第9款)

惩罚性赔偿于2019年引入。2024年2月修订、2024年8月生效的规定允许法院对故意侵权,在第2款至第7款认定的基本损害范围上最高增加至五倍。

故意包括明知专利及侵权事实仍继续实施,或认识到高度侵权可能性而放任实施。警告函及答复、FTO分析、内部邮件和会议记录、规避设计、律师或专利代理人意见及取得意见的时间,均可能成为证据。

第128条第9款规定的倍数判断因素包括:

  1. 侵权人的优势地位;
  2. 故意或损害发生认识的程度;
  3. 损害规模;
  4. 侵权人取得的经济利益;
  5. 侵权期间和次数;
  6. 罚金等刑事处罚;
  7. 侵权人的财务状况;
  8. 侵权后的补救措施。

侵权人可通过具体的非侵权或无效分析、及时取得并实际依赖的独立意见及警告后的纠正措施反驳故意。事后形成或未被实际采纳的意见证明力有限。

举证与适用顺序

权利人应根据可取得的销售、成本、产能、市场和许可资料选择计算方法,并可对不同销售数量组合适用逸失利润和合理许可费。侵权人应分别证明非侵权市场因素、成本扣除和专利贡献率。故意侵权案件还需按行为发生时间确认适用版本,并围绕知悉、法律意见、规避设计、持续期间和补救措施建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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