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利无效审判是针对已注册专利主张法定无效事由的程序,由知识产权审判院审理。该程序常与侵权诉讼、许可谈判或上市前经营自由分析并行进行。


无效审决确定后,专利权原则上视为自始不存在。其效果不同于侵权诉讼中的不侵权抗辩:不侵权抗辩针对特定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权利要求范围,无效审判则针对专利权本身的效力。
侵权法院和知识产权审判院分别处理侵权与有效性问题。两项程序的权利要求解释、现有技术和技术证据应保持一致,并根据程序进展协调主张。
是否提出无效请求,应结合侵权成立可能性、可用现有技术、专利剩余期限、订正可能性和诉讼成本判断。
《韩国专利法》第29条第1款要求发明在申请日前未被公开知晓、公开实施或记载于公开出版物等。新颖性判断通常以一项先前技术是否直接、明确公开权利要求全部要素为中心。
证据应同时证明技术内容和公开日期。论文、专利文献、产品手册、网页、销售资料和实际产品均可能成为证据,但其公开性、真实性和内容对应关系需要分别证明。
《韩国专利法》第29条第2款适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先前技术容易得出发明的情形。分析通常包括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权利要求解释、最接近现有技术、区别特征、技术问题、结合动机及效果。
仅将多个文献分别对应到权利要求要素不足以完成论证。还应说明文献结合的技术理由、结合是否改变原有目的或作用,以及申请日前的技术常识是否支持该组合。
《韩国专利法》第42条相关争点包括说明书是否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发明、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以及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功能性表述、过宽的数值范围、选择发明和生物材料发明经常涉及这些问题。
扩大先申请、先申请原则、可专利主题、工业实用性、补正或分案超出原始记载范围等,也可能构成无效事由。请求人应按每项权利要求分别确定适用事由和证据。

无效审判的结果取决于具体权利要求、证据和程序记录。现有技术检索、无效理由构成、订正方案和侵权诉讼主张需要在同一案件策略下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