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利无效审判:无效事由、程序与证据准备

Pine IP Firm
2025年6月18日

韩国专利无效审判是针对已注册专利主张法定无效事由的程序,由知识产权审判院审理。该程序常与侵权诉讼、许可谈判或上市前经营自由分析并行进行。

韩国专利无效审判的程序与主要争点

法律效果

专利无效审判的法律效果

无效审决确定后,专利权原则上视为自始不存在。其效果不同于侵权诉讼中的不侵权抗辩:不侵权抗辩针对特定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权利要求范围,无效审判则针对专利权本身的效力。

侵权法院和知识产权审判院分别处理侵权与有效性问题。两项程序的权利要求解释、现有技术和技术证据应保持一致,并根据程序进展协调主张。

无效审判的使用场景

  • 侵权防御:收到警告函、临时禁令申请或侵权诉讼后,针对作为权利行使基础的专利提出无效主张。
  • 经营自由:产品上市或进入市场前,处理可能阻碍实施的竞争对手专利。
  • 许可谈判:通过有效性分析确定许可必要性、费率和和解条件。

是否提出无效请求,应结合侵权成立可能性、可用现有技术、专利剩余期限、订正可能性和诉讼成本判断。

主要无效事由

新颖性

《韩国专利法》第29条第1款要求发明在申请日前未被公开知晓、公开实施或记载于公开出版物等。新颖性判断通常以一项先前技术是否直接、明确公开权利要求全部要素为中心。

证据应同时证明技术内容和公开日期。论文、专利文献、产品手册、网页、销售资料和实际产品均可能成为证据,但其公开性、真实性和内容对应关系需要分别证明。

创造性

《韩国专利法》第29条第2款适用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先前技术容易得出发明的情形。分析通常包括确定本领域技术人员、权利要求解释、最接近现有技术、区别特征、技术问题、结合动机及效果。

仅将多个文献分别对应到权利要求要素不足以完成论证。还应说明文献结合的技术理由、结合是否改变原有目的或作用,以及申请日前的技术常识是否支持该组合。

说明书和权利要求要件

《韩国专利法》第42条相关争点包括说明书是否足以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实施发明、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以及权利要求是否清楚。功能性表述、过宽的数值范围、选择发明和生物材料发明经常涉及这些问题。

其他事由

扩大先申请、先申请原则、可专利主题、工业实用性、补正或分案超出原始记载范围等,也可能构成无效事由。请求人应按每项权利要求分别确定适用事由和证据。

审理程序

韩国专利无效审判程序
  1. 提出请求:请求书应明确无效对象、每项权利要求的无效事由、事实和证据。
  2. 提交答辩:专利权人反驳无效事由,并评估是否提出订正请求以删除权利要求、缩小范围或纠正错误。
  3. 书面审理:双方提交意见书、证据和技术说明。审判部可发出审理指挥或要求补充说明。
  4. 口头审理:案件需要时进行口头陈述,集中确认权利要求解释、现有技术对应和主要技术争点。
  5. 审决:审判部按权利要求判断请求成立或不成立,并同时处理订正请求。
  6. 撤销诉讼:不服审决的一方可向专利法院提起审决撤销诉讼,之后可向大法院上诉。

请求人的准备事项

  • 在检索前拆分权利要求要素,并确定各要素的技术含义和优先检索方向。
  • 为每项文献固定申请日以前的公开证据。
  • 分别制作新颖性单一文献对照表和创造性组合对照表。
  • 说明文献结合动机、成功预期及技术效果,而非只列出相同关键词。
  • 预判专利权人的订正方案,并对订正后权利要求另行准备无效论证。

专利权人的答辩事项

  • 首先审查请求书是否按权利要求和无效事由具体说明理由。
  • 争议性术语应结合说明书、附图和审查历史提出一致解释。
  • 核对先前技术的公开日期、翻译、实施可能性和要素对应是否成立。
  • 创造性答辩应说明结合障碍、目的差异、作用原理变化和显著效果。
  • 订正方案应同时考虑有效性、侵权范围、原始记载基础和其他诉讼中的主张。

无效审判的结果取决于具体权利要求、证据和程序记录。现有技术检索、无效理由构成、订正方案和侵权诉讼主张需要在同一案件策略下协调。

관련자료 다운로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