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准备国际专利申请时,一个常见的障碍是关于“多项从属权利要求(MDC)”的规定。由于授权和撰写要求因司法管辖区而异,一个小小的错误就可能导致成本增加或权利范围缩小。特别是美国和欧洲的不同做法,常常让申请人感到困惑。
澄清关键术语:“多项从属”和“多重多项从属”
首先,让我们明确定义两个核心概念:
-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MDC): 指代两个或多个其他权利要求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例如,“根据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的装置……”
- 多重多项从属权利要求(MMDC): 指代“另一个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即嵌套从属)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这种格式在大多数主要司法管辖区是被禁止的。
按司法管辖区授权:欧洲 vs. 主要非欧洲办事处
最重要的收获是记住两大类专利局。
欧洲(EPO)和英国:🌍 自由允许
欧洲专利局(EPO)和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对MDC非常宽容。不仅基本MDC被允许,甚至“多重多项权利要求”——在其他地方被禁止——也被自由允许。这对申请人来说是一个强大的优势,提供了更广泛的权利范围和灵活的修改机会。
美国(USPTO)、韩国(KIPO)、中国(CNIPA)、日本(JPO)和PCT:🚫 限制授权
相比之下,美国、韩国、中国、日本和PCT国际阶段允许MDC本身,但“严格禁止多重多项从属”。此外,权利要求必须“仅以选择性方式(例如,“……或……”)指代其他权利要求。
国家/地区一览比较
| 司法管辖区 | MDC | MMDC | 关键要求 | 费用点 |
| EPO(欧洲) | ✅ | ✅ | 无限制 | 超过15项权利要求时收费 |
| 英国 | ✅ | ✅ | 与EPO类似 | 超过25项权利要求时收费 |
| 美国(USA) | ✅ | ❌ | 仅允许使用选择性(“或”)引用 |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MDC)在收费时按其引用的权利要求数量计算 |
| 韩国(KR) | ✅ | ❌ | 仅允许使用选择性(“或”)引用 | - |
| 中国(CN) | ✅ | ❌ | 仅允许使用选择性(“或”)引用 | - |
| 日本(JP) | ✅ | ❌ | 仅允许使用选择性(“或”)引用 | - |
| PCT(国际) | ✅ | ❌ | 仅允许使用选择性(“或”)引用 | 可能被标记为形式缺陷 |
Pine IP律所的全球申请策略
基于这些复杂的规则,我们提出了四种实用的策略来最大限度地降低风险和成本。
1. 从一开始就设计“双轨制”系统
如果您正在考虑建立全球专利组合,最有效的方法是在初始申请阶段就准备好两种版本的权利要求集。两种版本的权利要求集从初始申请阶段。
- 对于欧洲/英国:积极使用MDC和MMDC来确保最广泛的权利范围并确保未来修改的灵活性。(例如,“根据权利要求1至3、5或7中任一项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根据权利要求1至3、5或7中任一项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 对于美国/韩国/中国/日本/PCT:重构权利要求,消除所有多重从属结构,将其改写为单层MDC或简单的从属权利要求,以符合当地法规。(例如,“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2. 标准化所有引用为“或”
诸如“和/或”之类的表述可能因缺乏清晰度而被驳回。无论哪个司法管辖区,最安全的措辞是明确选择性关系,例如“……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权利要求1或权利要求2……”
3. 在欧洲,MDC是您的保险
欧洲专利局审查实践中最严格的规则之一是“禁止增加新的内容”(第123(2)条)。“禁止增加新的内容”(第123(2)条)在修改阶段,几乎不可能创建原始申请中未明确披露的新组合。
这就是MDC的优势所在。通过在申请时以MDC格式组合各种组合,它们被认为是“说明书中直接且无歧义地披露的组合”,充当了强大的保险单,强大的保险单,允许在不增加新内容的风险的情况下进行灵活修改。
4. 避免每个司法管辖区的“费用炸弹”
- 美国:MDC可能是一个昂贵的陷阱。例如,一个涉及两个权利要求的MDC被视为两个独立的权利要求进行费用计算。因此,在美国申请时必须尽量减少MDC的数量以优化成本。
- 欧洲:EPO对16个或更多权利要求收取额外费用,并且对于超过50个权利要求,费率会显著增加。一个有效的策略是使用MDC将所有期望的技术组合浓缩到15个或更少的权利要求中,同时仍然确保所有期望的技术组合。
结论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规定不仅仅是形式问题;它们是决定您的专利权范围、可专利性和总成本的核心战略要素。
如果您计划在全球范围内申请,从最初的起草阶段就设计并列的“欧式”和“美式/PCT式”权利要求集应成为标准做法。特别是如果欧洲市场很重要,积极利用MDC来确保最大的未来修改灵活性是最明智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