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韩国专利法院于2024年10月31日在2023Na11276案中认定被告构成故意专利侵权,并对2019年7月9日惩罚性赔偿制度生效后的部分损害适用两倍赔偿。本案侵权期间所适用制度的法定上限为实际损害的三倍。

厨房用品制造商A公司主张竞争对手C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烹饪容器盖”专利,制造并销售真空壶产品。法院认定的主要经过如下。
法院根据被告事前知悉专利、许可谈判未果后开始生产、收到停止侵权通知后继续实施,以及无效和权利范围程序败诉后仍持续销售等事实,认定侵权具有故意。
被告提交的专利无效专家意见及管理层变更主张不足以排除故意。该意见形成于侵权开始后,注明不具法律约束力,且与后续审判和诉讼结果不一致。
被告主张侵权始于2019年7月9日制度生效前,因此全部行为均不适用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专利法》附则第3条限定的是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侵权期间,而非要求整个持续侵权行为必须在生效日后首次发生。
据此,生效日前已经开始的持续侵权,在2019年7月9日以后发生的部分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生效日前损害则按一般损害赔偿规则计算。
法院依据《专利法》第128条第4款的侵权人利润推定规则,以约501亿韩元销售额、7.6%推定利润率及20%专利贡献率计算基本损害。20%贡献率反映了专利对真空壶密封性能和外观差异的作用,同时扣除了被告其他专利、设计、包装、手柄、资本及营销因素的贡献。
2019年7月9日至2022年10月31日的损害约为8,800万韩元。法院根据当时《专利法》第128条第9款所列因素,对该部分适用两倍赔偿,考虑事项包括双方地位差异、故意程度、侵权期间和规模、侵权收益、被告财务状况及补救努力。
最终判赔金额为850,660,000韩元及迟延利息,其中包括约6.75亿韩元生效日前损害,以及生效日后约8,800万韩元损害的两倍金额。
本案表明,故意判断以侵权人知悉专利后的实际行为为中心。许可谈判、警告、专家意见、无效程序、权利范围程序及败诉后的销售记录,均会影响故意和赔偿倍数。持续侵权跨越制度生效日时,应分段计算一般损害与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