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数据库生产者权:保护范围、登记文件与费用

Pine IP Firm
2026年7月1日

韩国法上的数据库生产者权

电子商务产品信息、比价数据、房地产房源、招聘信息、医疗机构信息、评论、研究数据集及人工智能训练数据,通常需要持续投入人员、时间和成本进行收集、校验、分类和更新。

韩国数据库生产者权登记文件与保护范围

韩国《著作权法》将数据库界定为以系统方式排列或汇编材料,并可供个别访问或检索的集合。在数据库制作、更新、验证或补充方面作出实质性人力或物质投入的主体,可构成数据库生产者。

保护对象与权利范围

数据库生产者权不赋予单个数据元素的所有权。生产者可控制数据库全部或实质性部分的复制、发行、广播或交互式传播;构成数据库的单项材料仍依其自身法律属性判断。

公共原始数据经过长期收集、错误校验、系统编排并形成可检索结构后,可能满足数据库生产者权的保护条件。对方即使每次仅提取少量数据,持续、反复且系统性的提取行为在与数据库正常利用相冲突或不当损害生产者利益时,仍可能被评价为对实质性部分的利用。

适用业务与并行权利

业务类型需要审查保护的数据
平台/电商产品名称、价格、库存、评论、卖家信息
房地产/出行房源、地点、市场价格、运营或路线信息
医疗/本地服务医院、商家、预约、评论、分类数据
法律科技/金融科技判例、法规、企业信息、金融数据
人工智能/SaaS训练数据集、标注数据、清洗后的数据库

竞争对手通过爬虫、抓取、绕过API限制或内部人员取得核心数据时,应同时审查著作权、数据库生产者权、《反不正当竞争及商业秘密保护法》、商业秘密、合同违约及访问控制规避等责任基础。

保护期

数据库生产者权自数据库制作完成时产生,保护期自次年起计算五年。对更新、验证或补充部分重新投入实质性人力或物力的,该部分可自投入完成后的次年起获得新的五年保护期。

持续更新的数据库应保留版本、投入和变更记录,以证明各阶段的制作完成时间及实质性投入。

登记的法律与证据作用

数据库生产者权不以登记为成立要件。登记可公开权利关系,并有助于在争议中证明权利主体、制作时间和权利变动。韩国《著作权法》关于著作权登记的规定适用于数据库生产者权登记,相关事项记载于数据库生产者权登记簿。

韩国著作权委员会说明的登记效果包括权利推定、登记权利变动的对抗效力以及法定损害赔偿适用可能性等。可登记事项包括数据库生产者权本身,以及转让、处分限制、质权设立等权利变动。

登记文件

类别主要内容
登记申请书数据库名称、申请人或登记权利人、代理人信息
登记申请说明书数据库名称、副本形式和数量、内容、制作或更新时间、公开信息、生产者信息
副本或说明材料数据库副本、结构图、照片、操作手册或电子存储介质
权利证明申请人取得权利的证明文件及代理委托书
附加文件共同生产者名单、批量登记清单、第三方同意书、费用减免证明

申请说明书应具体说明数据库的整体结构、主要特征及与其他数据库的差异。仅填写“产品信息数据库”等概括性名称,通常不足以展示数据库内容和制作投入。

登记前的证据整理

  • 数据库建设目的和服务结构
  • 数据收集、清洗、验证和更新方法
  • 投入人员、期间、成本及外包合同
  • 数据库模式、表结构、检索和分类体系
  • 首次制作完成日及主要更新时间
  • 与既有数据库的差异
  • 访问日志、服务条款和API使用政策

例如,比价数据库的说明应载明数据来源、去重和分类标准、价格与配送条件的校验方式、评论指标处理方式及检索结构。此类说明可同时支持登记审查和后续侵权举证。

申请程序、处理期与费用

申请可通过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在线系统、现场或邮寄提交。在线申请需要会员账户和数字证书。申请表所示处理期为七日,基本程序为申请、审查、登记决定和登记证书签发。

原文所依据的收费标准为:在线申请20,000韩元;现场或邮寄申请在十项以内为30,000韩元;超过十项时每增加十项加收10,000韩元;登记许可税为每项3,600韩元。费用和表格可能调整,提交前应以韩国著作权委员会当时公布的标准为准。

未经授权复制与抓取的应对

争议处理应围绕提取数量和质量、被提取部分的重要性、行为是否持续且系统、是否与数据库正常利用相冲突以及对生产者利益的影响建立证据。教育、学术研究或新闻报道等法定利用情形仍受正常利用和利益衡量限制。

对受第93条保护的数据库实施未经授权的复制、发行、广播或交互式传播,可能承担民事及刑事责任。原文所载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0万韩元以下罚金,或两者并科;具体适用应结合行为时间、现行法条和案件事实确认。

权利管理要点

数据库保护应与版本管理、投入证明、访问控制、服务条款、API政策和商业秘密管理同步实施。登记能够加强权利公示和举证,但不能替代对数据来源、制作投入和未经授权利用行为的持续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