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美国版权局趋势分析与展望

Pine IP Firm
2025年4月10日

人工智能(AI),特别是生成式AI技术的飞速发展,正在深刻改变内容的创作、分发和消费方式。这些变化给现有的法律体系,特别是版权法带来了新的挑战。为此,美国版权局(U.S. Copyright Office)正在进行研究,以厘清AI与版权之间复杂的相互关系,并寻求在技术发展与保护创作者权益之间取得平衡,并逐步公布相关研究成果。这将为未来全球版权政策的制定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本所(Pine IP Firm)将综合分析美国版权局的官方报告内容以及未来将公布的关键议题的前景,旨在展望AI时代版权环境的现状与未来,并为我国企业及创作者提供相关信息和分析,以帮助他们有效应对不断变化的环境。

1. 数字复制品问题

人工智能时代的版权:美国版权局趋势分析与展望

美国版权局优先关注的事项是利用AI技术对个人声音或外貌进行逼真复制,即“数字复制品”问题。模仿名人声音的歌曲、伪造政治人物声音、滥用名人形象进行金融诈骗、深度伪造(deepfake)色情内容等滥用案例已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版权局认为,仅凭现有的州(State)隐私权、形象权、联邦层面的版权法、联邦贸易委员会(FTC)法、商标法(Lanham Act)等法律体系,难以有效应对这些问题。州级法律保护水平的差异、对非商业性损害的忽视、管辖权问题以及法律滞后于技术发展速度等被指为主要局限性。

因此,版权局强调了制定新的联邦层面立法必要性,并提出了以下具体方向:

  • 保护对象:不仅包括名人,还应涵盖所有个人。
  • 规制对象:将生成和传播与真实人物难以区分的逼真数字复制品本身作为核心规制对象。
  • 侵权行为:聚焦于未经许可的复制品的传播、发送、表演、展示等向公众提供的行为(无论是否出于商业目的)。
  • 责任标准:设定行为人“实际知晓(actual knowledge)”该复制品属于特定个人的复制品且未经许可时,追究其责任。对非法行为的协助/教唆者适用二次责任(secondary liability)。为在线服务提供者(OSP)设立安全港(safe harbor)条款(例如:通知与移除系统)。
  • 权利行使与限制:允许个人通过授权许可创收,但禁止权利的完全转让(assignment)。为未成年人行使权利提供额外保护措施。
  • 与表达自由的协调:建议采用平衡审查(balancing framework)方式,考虑具体案件的背景(目的、性质等),而非采用包罗万象的免责条款。
  • 救济措施:包括实际损失和法定赔偿在内的金钱损害赔偿、禁令救济保障。通过律师费偿还规定等提供实质性权利救济支持。建议审查对特定恶意行为(例如,色情深度伪造)的刑事处罚
  • 与现有州法律的关系:建议避免联邦法律完全取代所有州法律的完全优先适用(full preemption)。建议将联邦法律设定为最低保护标准(floor),并建立允许各州提供额外保护的补充关系。提出有必要明确版权法第114条(b)款(禁止模仿录音制品规定)不阻碍适用于声音复制品的法律。

2. AI生成物的版权性:重申“人类作者”原则

AI生成内容的版权认定是AI版权讨论的另一个主要争议点。对此,美国版权局再次强调版权法的基本原则——“人类作者(human authorship)”要求,并提出了明确的标准。

  • AI作为辅助工具:当人类创作者将AI用作创作表达的辅助工具(assistive tool)时,AI的使用本身并不否定成果的版权性。关键在于AI是否充当了执行人类创作指示的工具。
  • 人类的创造性贡献是必需的:未经人类干预或控制而由AI自主生成的成果,或者人类的贡献未达到版权法所要求的最低创作性标准的,则无法获得版权保护。因为AI不能成为法律权利主体。
  • 单纯输入提示的局限性:考虑到当前技术水平,仅通过输入文本提示(prompt)的行为,难以认定对AI生成成果主张版权。提示属于想法或指示,最终表达的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于AI系统内部处理,因此难以视为人类充分的控制或独创性表达贡献。
  • 承认人类的额外创作行为:当人类作者将自己的作品(例如,草图、旋律)作为输入值(expressive input)提供给AI系统进行转换,或者创造性地选择、排列、组合AI生成成果中的特定结果(汇编作品),或者在AI生成成果的基础上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加工并增加新的表达时,仅就人类的创造性贡献部分可以获得版权保护。(但AI生成的基础部分本身不认定版权)。
  • 模仿艺术风格:对于模仿特定作者画风等抽象“风格”的行为,版权法基于思想/表达二分法原则,维持不直接保护的立场。认为通过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公开权等其他法律体系寻求救济更为合适,不建议为保护风格进行单独立法。
  • 维持现行法律:版权局的立场是,AI生成物的版权性判断可以通过现行版权法的原则和解释来解决,现阶段没有必要进行单独立法或创设AI生成物本身的新的权利(sui generis right),这可能会损害人类的创作动机。

3. AI学习数据、许可和责任归属

除了数字复制品规定和AI生成物版权性问题外,美国版权局未来将重点关注的争议点是AI模型学习中作品使用的正当性、现实的许可解决方案以及侵犯版权时的责任分配问题。这是需要在AI产业发展与创作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之间寻求平衡的领域。

  • AI 学习数据与合理使用(Fair Use):将受版权保护的作品未经许可复制用于训练 AI 模型是否构成侵权,以及是否可以被视为“合理使用”而获得许可,预计将成为主要争议点。版权局承认双方论点的合理性,并可能采取谨慎立场,认为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事实,如每个 AI 模型的训练方式、所用作品的性质和数量、市场影响等进行个案判断,最终将通过司法判例的积累来形成标准。预计将留给现行法律解释,而非立即通过立法解决。
  • 许可:必要性与现实障碍:在合理使用的法律不确定性下,将凸显建立有效且可扩展的许可机制的必要性。版权局也承认其必要性,但预计将指出存在相当大的现实困难,包括学习数据的庞大规模、权利人识别和谈判的难度、缺乏价值评估标准以及跨境性质等。预计将审查各种模式,如利用集体管理组织(CMO)、扩大集体管理许可(ECL)和选择退出(opt-out)方式,但将敦促持续研究和讨论可行的许可方案,而非仓促下结论。
  • 责任归属:开发者、用户、平台:AI 学习过程或生成结果造成的版权侵权责任归属问题也是重要的审查课题。版权局预计将采取基本立场,即现行版权法下的直接侵权和二次责任原则可能适用。也就是说,需要综合考虑开发者在系统设计/分发时的知情程度、用户的意图和使用方式、开发者/平台提供者的控制权和经济利益等因素来判断责任归属。特别是,预计将强调需要深入审查和明确是否适用现行的在线服务提供者责任限制规定,或是否需要新的规定/解释标准,针对 AI 平台服务提供者。

结论

美国版权局的最新动态表明,其正努力在应对 AI 技术变革的同时,维护版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又不过度限制技术发展,以寻求平衡点。对于数字复制品,版权局强调了通过具体立法来建立监管框架的必要性;而在 AI 生成内容的版权性问题上,则采取谨慎态度,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处理;对于 AI 学习数据问题,则尊重司法判断和社会共识的形成过程,并探索许可等多种解决方案,采取一种灵活的、基于具体情况的处理方式。

AI 技术在不断发展,相关的法律和政策讨论也将持续进行。Pine IP Firm 将密切关注并分析这些变化,凭借我们的专业知识,提供及时服务,帮助我们的企业和创作者为 AI 时代复杂的版权环境可能出现的风险做好准备,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并寻求新的机遇。如果您对 AI 相关的版权问题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的专家咨询,以找到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