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当今的技术发展迅速且复杂,其技术实现方式也日益多样化。在这样的环境下,若仅依赖传统的结构性权利要求,可能难以实现对发明核心思想的广泛保护。因此,国内外专利法正朝着更广泛地承认能够涵盖发明“功能”本身的“功能性权利要求”的方向发展。韩国《专利法》也通过2007年的修订(《专利法》第42条第6款)明确允许功能性权利要求,并且其使用比例也在稳步增长。然而,功能性权利要求在提供广泛保护范围的同时,也存在满足清晰性要求(《专利法》第42条第4款第2项)或说明书支持要求(第42条第4款第1项)的难度。因此,有必要深入理解这些制度和要求,并加以妥善运用。本专栏将综合探讨功能性权利要求的定义与意义、韩国《专利法》的依据及主要判例、与海外制度的比较,以及其撰写与运用策略。
功能性权利要求的定义与意义
1) 功能性权利要求的概念
功能性权利要求是指,不以具体的物理或结构性限定来记载发明的组成要素,而是以该组成要素所执行的“功能”或“效果”为中心来定义的权利要求。例如,与其写成“用于连接A和B的螺栓和螺母”,不如采用“用于连接A和B的连接手段”这样的表述来主张功能本身。
2) 功能性权利要求的必要性
- 涵盖多样的实现方式:随着技术的发展,出现了很多实现相同功能但方式不同的例子。通过以功能来主张权利,可以有效地涵盖尚未出现的新技术或替代设计。
- 对复杂结构发明的简洁表述:尤其是在软件、医疗器械、生物、化学等技术领域,当难以具体记载所有结构性或物质性特征时,功能性权利要求非常有用。
功能性权利要求的示例
- 在打印机中,
- 接收打印数据的通信接口部;
- 基于接收到的打印数据生成打印图像的图像处理部;以及
- 根据生成的打印图像将碳粉转印到纸张上的打印部;
- 组成的打印机。
- 在服务器提供信息的过程中,
- 接收来自用户终端的请求信号;
- 分析包含在所述请求信号中的用户信息;
- 基于所述分析结果生成针对所述用户的定制化推荐信息;以及
- 将所述生成的推荐信息发送至所述用户终端;
- 包括的提供信息的方法。
韩国专利法中功能性权利要求的法律依据
韩国专利法第42条第6款规定,专利权利要求可以“记载[结构、方法、功能、物质或它们的组合关系等]”。该规定旨在改善2007年之前功能性权利要求是否被允许存在一定模糊性的状况,并支持技术创新。但同时,专利法第42条第4款第2项(明确性要求)和第4款第1项(说明书支持要求)则起到了安全保障作用,防止因滥用功能性表述而导致权利范围不当扩大。
通过主要判例解读功能性权利要求
韩国法院在解释功能性权利要求时,确立了以下原则。
- 权利要求文本优先:即使是功能性权利要求,也优先以权利要求文本本身为依据进行解释。
- 参考说明书及附图:当权利要求文本不明确时,综合考虑说明书及附图的记载,确定技术含义。
- 防止滥用:如果功能性表述过于宽泛或模糊,导致难以确定发明的范围,则可能因违反明确性要求或支持不足而被判决专利无效或被驳回。
例如,大法院2007功能性4977判决规定,对于功能式权利要求,应优先考虑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并通过说明书和附图对术语的技术含义进行补充解释,但不得进行不合理的扩大或缩小解释。此外,大法院2009功能性92判决提出了“应结合说明书对权利要求进行合理解释,当字面解释明显不合理时,可以进行限制解释”的原则。
功能式权利要求的利用的优缺点
1) 优点
- 保护范围广:可一次性涵盖执行相同功能的各种变体和替代方案
- 对技术发展的灵活性:可涵盖在快速变化的技术环境中未曾预料到的实现方式
- 简洁性:直观地展示复杂发明并强调核心功能
2) 缺点
- 明确性问题:如果功能性表述过于抽象,发明的范围可能会变得不明确
- 满足支持要求困难:如果在说明书中未公开支持所请求功能的具体结构、方法或算法,则被驳回或无效的风险会增加
- 权利解释的不确定性:在侵权和无效诉讼中,容易引发复杂的解释争议
功能式权利要求与明确性要求
专利法第42条第4款第2项要求权利要求应“明确、简洁”地记载。功能式权利要求本质上并非结构性记载,因此需要通过以下方式来确保明确性。
- 具体实施例公开:在说明书中忠实地描述一个或多个执行所请求功能的具体实现方案,以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识别权利要求的范围。
- 技术效果·工作原理说明:通过清晰地解释发明的运作原理和效果,来补充对功能性表述的技术理解。
- 避免使用模糊术语:诸如“适当的手段”之类的极端抽象的表述有很高的被驳回风险,因此应选择该领域通用的清晰技术术语。
韩国特许厅(KIPO)的审查标准
KIPO虽然不禁止功能式权利要求本身,但根据专利法第42条第6款,要求通过记载结构、方法、功能、物质等来“明确地特定”发明。特别是,将重点审查以下事项。
- 是否满足说明书支持要求:是否记载了执行功能所需的具体手段、物质、算法等
- 是否满足清晰性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是否能够具体地把握所请求的功能
对于软件相关发明,由于经常出现“执行特定功能的模块”或“数据处理手段”等功能性表述,因此需要通过算法级别的说明或详细流程图等充分支持功能,才容易避免被驳回。
与海外主要国家的比较
1) 美国
- 法律依据:35 U.S.C. § 112(f) (旧 § 112(6))
- 特点:如果出现“means for ~”或“step for ~”之类的表述,则推定为功能式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范围将受限于说明书中公开的结构(或其等同物)。
2) 欧洲(EPO)
- 法律依据: EPC 第84条(清晰性)
- 特点: 重视清晰性和支持要求,虽然不禁止功能性特征本身,但已发展出防止权利要求范围过于宽泛的实务解释指南。
3) 日本(JPO)
- 法律依据: 日本专利法第36条
- 特点: 与韩国类似,允许使用功能、性质、效果来表述权利要求,但要求充分的实施例和说明书支持。
如上所述,主要发达国家在承认功能性权利要求的同时,也适用各种解释标准来确保清晰性和可实施性。
实际案例及撰写注意事项
1) 实际案例中的特点
- 软件: 表述为“传输数据的模块”、“执行特定功能的手段”等
- 医疗器械: 表述为“检测生物信号的部件”、“判断异常状态的手段”等
- 方法发明: 表述为“生成特定数据的步骤”、“利用生成的数据执行运算的步骤”等
2) 撰写策略
- 选择准确的功能性术语:采用技术领域内常用术语,避免权利要求书措辞模糊。
- 说明书中充分记载具体实施例:务必包含一个或多个能够执行该功能Thus companies can...的具体示例(如硬件结构、软件算法等)。
- 多层级保护:在最高项权利要求(广泛的功能性权利要求)下,通过从属权利要求逐步限定具体的结构特征,以确保多样的保护范围。
- 现有技术调查:功能性权利要求可能存在与现有技术冲突的较大风险,因此在申请前进行细致的调查至关重要。
- 与海外申请策略挂钩:考虑到美国§ 112(f)的适用,以及欧洲、日本的清晰度审查等,需要根据不同国家制定不同的表达方式和权利要求书构成。
在争议和诉讼中的影响
功能性权利要求由于保护范围广泛,在侵权诉讼中可能占有优势,但同时也很容易成为被宣告无效的审查对象。
- 侵权判定时:即使被告产品/方法与说明书中披露的特定结构不同,但如果执行相同的功能,则很有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 无效宣告审查时:如果过于宽泛的功能性表述未能充分解释与现有技术的差距,则很有可能以不具备新颖性、进步性或说明书支持不足为由被宣告无效。
以美国Amgen Inc. v. Sanofi案为例,一项广泛以功能性方式请求保护抗体结合特性的发明,因未能充分满足可实施性要求(Enablement)而被判决无效,这充分说明了在生物技术领域撰写功能性权利要求时需要多么谨慎。
结论与建议
功能性权利要求已成为在快速发展的技术环境中广泛保护发明理念的一种方式。韩国专利法也允许这样做,但通过明确性和支持要求来遏制其滥用。因此,希望利用功能性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人和代理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 确保功能性权利要求的明确性:使用技术领域中通用、具体、清晰的表达方式,并充分提供执行该功能的实施例,以合理确定权利要求的范围。
- 与结构性权利要求并行:以功能性权利要求广泛请求,并通过从属权利要求逐步限定具体结构或方法,可以在发生争议时获得多种战略选择。
- 考虑海外申请:由于美国、欧洲、日本等各国审查标准和判例不同,在构思各国专利战略时,应事先了解功能性权利要求的解释和限制因素。
- 专家咨询:功能性权利要求范围广泛,但需要细致的法律和技术判断,因此最好与经验丰富的专利律师/律师合作撰写和申请。
- 政策建议:如果KIPO为技术领域(特别是软件、生物/医疗领域等)制定更详细的功能性权利要求审查指南,将提高审查的可预测性和申请人的稳定性。
Pine IP Firm 今后将继续关注功能性权利要求相关的最新法律法规动态和判例,为客户提供最能有效保护其技术的定制化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