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承担政府资助项目、产学研合作研究、国家研发计划的企业来说,最终报告、原型、性能评估数据、演示材料常常被仅仅视为“项目产出物”。然而,现行的《国家研发创新法施行令》规定,研发成果不仅包括产品、设施、设备,还包括知识产权,而《国家研发创新法》则对这些成果的所有权和管理进行了单独规定。换言之,基于项目产出物的专利申请并非一项附属工作,而是成果管理的核心。
许多企业在项目结束后才开始考虑“现在能申请专利吗?”。但实际操作应反其道而行之。**必须在项目产出物的生成过程中提取专利要点,并在公开前设计好权利化方案**。项目报告、实验结果、工艺条件、控制逻辑、结构设计、数据处理方式、测试协议,都可以成为可申请专利的技术思想的原材料。将研究成果从单纯的业绩转化为可独占的权利,这种视角至关重要。
在国家研发项目中,成果并不仅仅被视为论文或报告。根据法律规定,知识产权本身就被承认为研发成果,因此,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新技术内容,并非项目结束后才需要单独整理的对象,而是**从项目进行过程中就应审查其是否可专利化的成果**。特别是对企业而言,投入相同的研发经费,项目结束后只留下报告与项目结束后留下专利,其商业价值是截然不同的。
归根结底,基于项目产出物的专利申请并非意味着“将报告转化为专利”。它是一个将报告中包含的核心技术、可重复的技术构成、差异化的实现方式、竞争对手难以绕过的设计要点重新定义为发明的过程。如果忽略了这一环节,很容易出现项目结束但权利未留存的局面。
在基于项目产出物的专利申请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谁将拥有该权利**。《国家研发创新法》第16条规定,研发成果原则上由承担该项目的研发机构所有,若由多个研发机构共同开发,则可以共同所有。该法实施细则也单独规定了多个研发机构共同开发的成果的所有权结构。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联合研究项目就必然是共同申请,或由一家机构代表单独申请。
IRIS FAQ也持相同观点。其解释称,知识产权等无形成果由开发该成果的研发机构单独所有,若由多个研发机构共同开发,则可以共同所有。此外,**个人名义的专利原则上不被承认为成果**,若有例外情况,则需要提供证明其合法性的资料。也就是说,在基于项目产出物的专利申请中,必须在初期就明确发明人、申请人,并审查机构间的协议,才能减少后续的纠纷和成果不被认可的情况。
在政府项目或产学合作项目中,中期发布、最终发布、展览、路演、论文投稿、学术会议发表等活动接踵而至。问题在于,技术一旦公开,就可能产生新颖性问题。《专利法》第30条规定,对于自我公开的发明,在公开之日起**12个月内申请**,可以获得“新颖性宽限期”的适用。专利厅FAQ则解释,对于自我公开的情况,**申请时需注明新颖性宽限期的意图,并在申请日起30日内提交证明文件**。
然而,新颖性宽限期终究只是一个安全措施,不应成为基本策略。新颖性宽限期并非追溯申请日期的制度,一旦错过程序,就难以获得保护。实务中,**在发布前先行申请专利**,并在必要时通过后续的修改或后续申请进行完善,是风险最低的模式。基于项目产出物的专利申请也是一个时间管理问题,因此,研究团队、业务团队、代理人必须在发布日期之前协同行动。
在现场经常听到这样的话:“还没有到可以整理成专利说明书的程度,只有报告书草稿和研究笔记”。但是,专利厅通过临时说明书制度,允许提交论文、研究笔记等自由形式的资料,以优先确保申请日。专利厅的报道资料将临时说明书解释为“以论文、研究笔记等自由形式撰写提交的”,施行规则也为提交临时说明书提供了依据。
这项制度对于基于项目产出物的专利申请尤其有用。即使在最终报告书完成之前,只要有整理好的核心技术内容的资料,就可以优先确保申请日,之后再补充正式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从而制定策略。这项制度在技术公开时间紧迫的国家研发项目、项目化日程快的初创企业项目、预定公开原型机的产学合作项目中具有很高的实用价值。
作为国家研发事业成果在国内申请专利时,与一般民间申请不同,还需要兼顾成果管理视角的记载事项。根据《国家研发创新法实施令》第33条的相关规定,作为研发成果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时,必须在专利申请书等中填写研发项目名称、研发项目编号、资助研发项目的中央行政机关等事项。这意味着政府项目的专利申请不仅仅是获取权利的程序,而是纳入成果追踪和管理体系的行为。
实际上,IRIS SIMS FAQ将专利成果验证失败的典型类型列为申请国家错误、申请号错误、申请日错误、发明名称错误、证明材料不充分等。也就是说,如果在专利申请阶段未能准确连接资料,之后在成果登记或评价阶段可能会出现问题。因此,Pine IP Firm认为,在申请政府项目专利时,从一开始就将申请书撰写、成果输入信息、证明材料体系统一起来非常重要。
基于项目产出物的专利申请,不仅要考虑“是否申请”,更要考虑“何时获得权利”。根据专利厅的指南,优先审查以已提出审查请求的申请为前提,在满足一定条件的国家研发事业成果相关的申请中,可以成为优先审查的对象。法律法规解读和专利厅指南列举了一些类型作为示例,例如中小、中坚企业实施的国家研发事业成果、进行了专利动向调查的项目、通过专利厅专利战略支援事业制定了战略的项目等。
此外,专利厅表示已将2025年生物、尖端机器人、人工智能相关申请中属于国家研发事业成果等的列为优先审查对象。根据优先审查指南,如果没有补正或延期事由,申请后通常可在3个月或4个月(+α)以内期待审查结果。当然,并非所有项目都自动成为优先审查对象,因此需要审查项目类型和证明材料,提前确认条件。
基于项目产出物的专利申请的核心可归纳为五点。第一,要将产出物视为权利候选群,而非简单的提交资料。第二,要首先明确共同研究结构和权利归属。第三,要在发表、论文、报告之前确定优先申请日程。第四,即使资料粗糙,也要通过临时说明书等考虑快速申请。第五,如果是政府项目,要一次性设计好成果输入和证明管理。只有这个流程得以延续,研究成果才能成为实际资产。
归根结底,基于项目产出物的专利申请不是“整理项目结果的程序”,而是将研究成果转化为可独占的商业资产的程序。如果有政府项目成果、产学研共同研究产出物、原型机开发结果、预定发表的论文原稿,则不应等到项目结束后再进行审查,而应在整理产出物的阶段就立即检查专利可能性。只有在公开前制定了申请战略,权利、评价、项目化才能互不冲突。
Pine IP Firm不仅关注项目的技术内容,还综合考虑权利归属、共同研究结构、发表日程、成果管理、优先审查可能性等,帮助项目产出物成为实际权利和商业机会,而非仅仅是业绩。
问:只有项目成果报告书,也能申请专利吗?
有可能。利用专利厅的临时说明书制度,可以先用论文、研究笔记等自由形式的资料 确保申请日。但之后需要对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进行精细打磨。
问:发表或提交论文后,还能申请专利吗?
有可能。根据专利法第30条的规定,有公开例外,在自我公开后12个月内提交的申请可以得到审查。但申请时需要记载意旨并提交证明文件等程序要件,因此实务上,在发表前申请专利更为稳妥。
问:政府项目成果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专利吗?
根据IRIS FAQ,原则上以个人名义申请的专利不被认定为成果,若有个人事业者申请等例外情况,则需要提供证明合法性的资料。如果是政府项目,首先审查以机构名义申请和成果认定结构更为稳妥。
问:国家研发项目专利是否都可优先审查?
不是。部分国家研发项目成果的申请可能成为优先审查对象,但需要满足项目类型、申请依据、证明材料等要求。并非所有项目都自动符合条件,因此需要事先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