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专利无效审判策略:知识产权经理指南

Pine IP Firm
2025年4月9日

在当今快速变化的科技格局中,专利作为核心企业资产的重要性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突出。然而,即使是来之不易的专利,也可能随时面临被质疑其有效性的挑战。反之,竞争对手的专利也可能成为阻碍您业务活动的重要障碍。在这些情况下,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就成为执行公司知识产权战略和获得竞争优势的关键法律工具。

韩国专利无效审判策略:知识产权经理指南

今天,Pine IP Firm将为您详细解析韩国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并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提供实用的考量因素。我们希望本指南能加深您的理解,并帮助您利用该程序提升贵公司的知识产权竞争力。

了解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A.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定义与目的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以下简称“无效宣告程序”)是指,如果已注册专利被认定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则由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IPTAB)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准司法行政程序。其效力通常是溯及既往的,即该专利自注册之日起即被视为从未存在过。

尽管专利经过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的严格审查后授予,但有些专利可能因审查过程中遗漏了现有技术或其他缺陷而授予给不符合专利性的发明。这些不当授予的专利可能会行使其超出合法范围的专有权利,阻碍产业发展并扭曲公平竞争。

无效宣告程序是纠正这些已授予专利的薄弱专利的重要机制。通过在专利授予后仍提供质疑其有效性的机会,该程序提高了专利制度的可靠性,并防止了因不当垄断而产生的问题。具体而言,其目的是消除薄弱专利,以阻止专利权人不正当行使权利,保护第三方利益,并促进健康的产业发展和公平的竞争秩序。这使得公司能够自由地进行技术开发,而不必担心无效专利的威胁,并通过挑战他人的不正当专利来确保自身的经营自由。

B. 韩国专利法的法律依据

无效宣告程序的主要法律依据是《韩国专利法》第133条。该条规定了谁可以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原告资格)、可以基于哪些理由主张无效(无效理由)以及提起申请的程序。

  • 起诉资格(谁可以提起诉讼?):
    • 利害关系人:通常,利害关系人是指其权利或法律地位受到、或可能受到专利权存在的直接且实际损害的个人。一个典型的例子是制造、销售或准备销售与竞争对手专利技术相关的产品的公司。值得注意的是,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法院全体会议判决(2017Hu2819)明确指出,专利被许可人也具有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无效宣告程序的资格。这意味着被许可人可以成为潜在的原告,这是知识产权管理者在合同谈判和权利管理中必须考虑的一点。
    • 审查员:审查员可以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提起申请,尽管在实践中这种情况很少见。
    • 对原告的限制:如果无效理由是申请是由无权申请人提交或违反共同申请规则,则只有合法有权的人才能提起申请。
  • 被告(谁是目标?):目标专利的专利权人。如果专利是共同拥有的,所有共同所有人必须被列为被告。
  • 溯及力(效果是什么?):当专利通过审判被确认无效时,原则上,该专利权被视为从一开始就不存在。这种强大的溯及力可以使过去的侵权责任无效,并可能导致已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退还问题(但对于稍后出现的无效理由有例外)。这种强有力的效果使得无效审判成为专利纠纷解决的基石。

C. 对知识产权经理的重要性

对于知识产权经理而言,无效审判制度不仅仅是一个法律程序。它是一个战略工具,直接影响研发方向、新产品发布的自由运营(FTO)、对竞争对手技术纠纷的回应、许可谈判策略以及公司知识产权组合的整体管理。因此,知识产权经理必须精确理解该制度的法律要求和程序,并具备根据公司的业务和技术计划,将其用于进攻或防御的洞察力。

专利无效理由的详细分析

要提起无效审判,必须具体指控并证明该专利符合《专利法》第133条第1款所列的法定无效理由中的一项或多项。不能以任何其他理由请求审判。如果一项专利有多个权利要求,可以对每个权利要求单独提起审判。

A. 主要实质性无效理由(发明本身的缺陷)

  • 缺乏新颖性(与第29条第1款相关):当发明与在专利申请提交之前,在韩国或国外已被公开知晓、公开实施、在印刷品或在线出版物中发表,或以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的现有技术发明相同的情况下适用。新颖性是通过将要求保护的发明与单个现有技术文献直接比较来评估的;不考虑组合多个文献。
  • 缺乏创造性(与第29条第2款相关):当与发明相关的领域内的普通技术人员(“POSITA”)能够基于现有技术轻易地构思出该发明的情况下适用。这是实践中最常被争论的无效理由。与新颖性不同,它涉及对发明是否“易于创造”的规范性判断,使其更具争议性。创造性是通过综合考虑发明的目的、其构思的难度、组合现有技术文献的动机以及其效果的重要性等因素来确定的。对已知技术的简单组合、仅仅的修改或添加广泛使用的技术,通常被认为缺乏创造性。虽然商业上的成功可以作为次要证据,但它本身并不能确立创造性。
  • 说明不充分(与第42条相关):当专利说明书未能满足法定要求时,即适用此项。主要类型包括:
    • 公开不充分(第42条第3款第1项):发明的描述不足以使相关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能够轻易地实施(再现)该发明。
    • 权利要求书支持不足(第42条第4款第1项):权利要求书未得到发明说明书的支持。
    • 权利要求书不明确(第42条第4款第2项):权利要求书的陈述不清晰、不简洁,导致保护范围模糊。由于说明书是权利范围和技术公开的基础,因此这些要求得到严格适用。

B. 其他主要无效理由

  • 违反先申请原则(涉及第36条第1款至第3款)。
  • 非权利人申请(涉及第33条第1款和第133条第1款第2项)。
  • 违反共同申请规定(涉及第44条和第133条第1款第2项)。
  • 通过修改增加新内容(涉及第47条第2款和第133条第1款第6项)。
  • 分案/转化申请超出原申请范围(涉及第52条第1款和第133条第1款第7项、第8项)。
  • 违反条约(涉及第133条第1款第4项、第5项)。
  • 授予无权授予专利权者专利权(涉及第25条和第133条第1款第1项、第4项)。
  • 其他理由:如第133条第1款各项所规定的,例如与公共秩序或道德相悖的发明(违反第32条)。
表1:韩国专利法第133条第1款规定的主要无效理由总结
无效理由 相关专利法条文 内容摘要
无权利能力/条约违反 第25条、第133条第1款第1、4、5项 授予无资格人或违反条约的专利权。
缺乏新颖性 第29条第1款、第133条第1款第1项 发明与申请日之前公开的现有技术相同。
缺乏创造性 第29条第2款、第133条第1款第1项 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现有技术中轻易地发明。
违反公共秩序等 第32条、第133条第1款第1项 发明不具有产业可利用性、损害公共卫生等。
非申请人申请/共同申请违规 第33条第1款、第44条、第133条第1款第2项 由非合法发明人申请或遗漏共同发明人。
违反先申请原则 第36条第1款至第3款、第133条第1款第1项 就同一发明提出的后申请已被注册。
说明书不充分(可实施性/支持性/清晰性) 第42条第3款第1项、第42条第4款、第133条第1款第1项 说明书的记载不充分或不清晰。
修改超出范围(新内容) 第47条第2款、第133条第1款第6项 修正案增加了超出初始公开范围的内容。
分案/转化申请超出范围 《专利法》第52条第1款、第53条第1款、第133条第1款第7项、第8项 分案/转化申请超出了原申请的范围。

在专利审判委员会的无效审判程序

无效审判由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下属的专门机构——专利审判委员会(IPTAB)进行,其程序严格遵循准司法程序,可与民事诉讼相媲美。

A. 申请阶段

当利害关系人或审查员向专利审判委员会(IPTAB)委员长提交无效审判的请求书时,程序即开始。请求书必须明确载明请求人/被请求人、案件详情、请求的救济(例如,“应宣告专利……无效”)以及请求的理由,包括支持事实和证据。无论何时,只要专利权在有效期内或即使已过期,都可以请求对全部或部分权利要求进行审判。专利审判委员会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并可能要求在继续进行之前进行修正。

B. 被请求人(专利权人)的答辩:答辩书和修正请求

请求书通过形式审查后,会发送副本给被请求人(专利权人),并给予其提交答辩书的期限。专利权人可以利用此机会反驳请求人的主张。

专利权人的一项关键防御工具是修正请求(《专利法》第133条之2)。在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提交请求修正专利说明书或附图中的缺陷。这可能包括缩小权利要求范围、纠正错误或澄清歧义。但是,不允许实质性扩大或改变权利要求。这是一个关键的防御策略,请求人必须预见并准备好应对潜在的修正。如果修正被接受,审判将基于修正后的专利继续进行。

C. 证据提交和审查

遵循当事人主义原则,原告和被告都必须积极提交证据(现有技术文献、实验数据、专家意见等)来支持其论点。证据也可以在专利法院的上诉阶段提交。IPTAB小组也可以主动(ex officio)审查证据。

D. 听证方式:书面和口头听证

审判主要通过对提交文件的书面审查进行,以提高效率。但是,如果小组认为有必要或当事人要求,可以举行口头听证,双方将亲自陈述其论点。小组还可以调查当事人未提出的理由(ex officio审查),但必须给予当事人就这些理由进行陈述的机会。

E. 审判决定及其效力

一旦小组确定审查完成,就会发布审判决定

  • 授予决定:如果请求成立:“专利(或权利要求X)被宣告无效。”
  • 驳回决定:如果请求不成立:“驳回审判请求。”
  • 拒绝决定:如果请求不符合法定要求:“拒绝审判请求”(不涉及实质性判决)。

如果在收到决定后30天内未提起上诉,该决定即告终局和有约束力。一旦授予无效的确认决定具有溯及力。此外,一旦决定终局,就不能基于相同的事实和证据再次请求无效审判(res judicata)。

F. 上诉程序

对IPTAB决定不满的当事人可以在30天内向韩国专利法院提起上诉。随后可以向大法院就专利法院的判决提起上诉。

知识产权经理的战略考量

A. 进攻性使用:确保自由实施和竞争优势

  • 确保自由实施 (FTO): 在推出新产品或开发新技术之前,您可以主动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以排除竞争对手的阻碍性专利。这可以消除潜在的侵权风险,并确保顺利进入市场。
  • 获得竞争优势: 使竞争对手的关键技术专利无效,可以降低市场进入壁垒,并相对加强贵公司的技术地位。
  • 增加许可谈判筹码: 在进行许可谈判时,表明目标专利极有可能被宣告无效的分析结果,可以成为降低版税率或争取更有利条款的有力工具。

B. 防御性使用:应对侵权诉讼的对策

  • 反击侵权指控: 当收到警告函或专利侵权诉讼时,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是最有力的防御策略之一。如果专利被追溯性地宣告无效,侵权指控的基础将完全消失。
  • 战术性延迟诉讼: 虽然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不会自动中止侵权诉讼,但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调整诉讼的节奏以等待知识产权审判和上诉委员会 (IPTAB) 的专家裁决。统计数据显示,IPTAB 的裁决常常先于法院的一审判决。
  • 与法院中的无效抗辩并行使用: 侵权诉讼中的被告也可以主张专利无效(“无效抗辩”)。然而,关于专利有效性的最终和专家判断属于 IPTAB。因此,在法院中提出无效抗辩的同时,单独提起无效宣告请求程序通常更能获得深入审查并争取有利证据。

C. 与专利侵权诉讼的关系

尽管专利侵权诉讼和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在不同场所(IPTAB 和法院)进行,但它们之间密切相关。

  • 并行程序: 在典型的专利纠纷中,这两种程序同时进行。
  • 无效宣告请求裁决的“事实上的”约束力: 虽然在法律上不对法院具有约束力,但法院对 IPTAB 关于专利有效性的专家裁决给予高度重视。IPTAB 作出的无效宣告裁决,在实践中往往对侵权诉讼的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因此,IPTAB 在事实上充当了有效性问题的初审机构。
  • 有效性作为前提:专利侵权以有效专利的存在为前提。因此,有效性问题是一个初步问题。

D. 与其他类型诉讼的关联

知识产权经理应了解不同类型诉讼之间的相互作用,例如范围确认诉讼(用于确定产品是否属于专利范围)、更正诉讼(专利权人提起的独立诉讼,用于更正其专利)以及专利无效制度(任何人可在专利授权后 6 个月内请求无效的简化程序)。

在无效诉讼中使用证据

A. 主要证据类型

  • 现有技术文件:证明缺乏新颖性/创造性的最关键证据。这包括在申请日期之前公布的专利出版物、学术论文、技术书籍、产品目录、网站帖子和新闻文章。
  • 专家意见:专家(例如教授、研究人员)的书面陈述,提供他们对技术、现有技术、创造性或描述缺陷的看法。
  • 实验数据:证明或反驳发明配置或效果的报告。这在化学、制药和生物技术领域尤为重要。
  • 在线证据:在线帖子、文章和视频的重要性日益增加,但证明其公布日期和内容完整性至关重要。

B. 证据注意事项

成功取决于获取并有效呈现可信的证据。进行全面的现有技术检索,不仅限于专利数据库,还包括非专利文献,这是必不可少的。提交证据时应清晰解释其如何与所争辩的无效理由建立逻辑联系。

实践中的关键问题和论点

A. 权利要求解释原则

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是任何有效性分析的起点。权利要求根据其客观含义进行解释,但可以参考说明书和附图来理解模糊的术语。这一初步步骤往往决定了整个诉讼的方向。

B. 创造性步骤的判断标准

关于创造性步骤的争论往往最为激烈。请求人通常会主张,要求保护的发明是多项现有技术文献的明显组合。被请求人(专利权人)则会反驳称,这种组合构成了不当的后见之明偏见,认为没有结合现有技术的动机,并且该发明产生了不可预测和显著的效果。

近期趋势与实践启示

知识产权经理必须随时了解不断变化的法律格局。近期关键进展包括最高法院对被许可人提起诉讼资格的澄清、在线证据的日益增多以及知识产权审判委员会(IPTAB)对其审判审查指南的定期修订。

给知识产权经理的建议

  • 主动风险管理:定期评估自身专利的潜在弱点,并监控竞争对手的专利活动,以先发制人地管理风险。
  • 战略性运用无效宣告程序:将无效宣告程序不仅视为防御盾牌,更视为实现业务目标的进攻性工具。
  • 加强证据管理:建立系统化的证据检索、固定和管理流程。
  • 与专家合作:与内部和外部的法律及技术专家(专利律师、法官)进行有效合作是成功的关键。
  • 持续学习:及时了解法律、法院判例和程序实践的变化。

结语

韩国专利无效审判制度是一个复杂但不可或缺的工具,对于维护专利制度的完整性和促进健康的竞争环境至关重要。深入理解并熟练运用该制度,是保护公司知识产权资产并在技术竞争时代取得成功的必备能力。

在Pine IP Firm,我们鼓励知识产权管理者将无效制度视为一种积极主动、具有前瞻性的工具。提前准备,设定明确的目标,以确凿的证据构建您的案件,并与专家有效合作。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专家协助,请随时通过Pine IP Firm与我们联系。我们随时准备成为您实现知识产权目标的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