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OpenAI在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申请注册其聊天机器人名称“ChatGPT”的申请因缺乏显著性而被拒绝。根据美国商标法,“描述性标志”——即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特征的标志——通常不可注册。
USPTO认为,“Chat”是网络聊天的通用术语,而“GPT”是“Generative Pre-trained Transformer”的缩写,被认为是人工智能模型的一种技术术语。因此,审查员得出结论,这两个词的组合仅仅描述了产品的功用和特征,因此缺乏在主簿册上注册所必需的固有显著性。
作为回应,OpenAI提交了大量证据,主张“ChatGPT”已被媒体和消费者广泛认可。尽管付出了这些努力,但最终拒绝通知于2024年2月9日发出。据报道,OpenAI目前正在探索其他途径,例如在附录簿册上注册或向商标审判和上诉委员会(TTAB)提出上诉。与此同时,一项单独的“GPT”标志本身的申请也因同样的原因被拒绝,导致“ChatGPT”和“GPT”在美国均未注册。

相比之下,OpenAI在韩国成功注册了“ChatGPT”商标。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允许对直接描述产品性质但能证明通过使用已获得显著性的标志进行例外注册。
自推出以来,ChatGPT已引起全球轰动。在韩国,其用户数量的爆炸式增长和广泛的媒体报道迅速确立了该名称作为消费者心中特定来源的品牌标识。基于这种广泛的认可和使用,KIPO认定ChatGPT已获得作为来源标识的显著性,并批准了注册。
最终,同一个在美国因缺乏显著性而被拒绝的商标,在韩国通过证明已获得显著性而成功注册。此案是各国商标制度的差异如何直接影响公司品牌保护能力的一个典型例子。
① 使用在先 vs. 申请在先
美国实行“使用在先”原则,即首先在商业中使用商标的一方获得优先权。这些普通法权利可以在商标是否注册的情况下确立。
另一方面,韩国遵循“申请在先”(或基于注册)的制度。首先向KIPO提交申请的一方获得商标权。在此制度下,申请日期比首次商业使用日期更为关键。在韩国可以基于使用意图提交申请。为鼓励实际使用,已注册的标志如果连续三年未使用,则可能被撤销。
然而,也有例外。如果申请人试图注册模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标志,则该申请可能被拒绝或注册无效。在特定条件下,在先使用者也可能被授予继续使用其标志的权利,尽管这些“在先使用权”本质上是防御性的,并不赋予注册商标所有者的专有地位。
② 商标审查标准
两国都认为“显著性”是注册的核心要求。通用术语或直接描述商品或服务功能或质量的标志通常不可注册。
美国允许在描述性标志通过一定时期的实际使用被证明具有“已获得显著性”(也称为“第二含义”)的情况下进行注册。例如,一个最初是描述性的标志,如果多年来获得了显著的品牌认知度,也可以注册。
同样,韩国原则上禁止注册描述性标志,但如果该标志在国内市场已广为人知,并已获得来源标识的功能,则会做出例外。这正是ChatGPT所满足的条件,导致了与美国不同的结果。在其审查中,KIPO很可能认定,尽管“Chat”和“GPT”是通用的和技术性的英文术语,但它们已被韩国消费者识别为指示特定来源的商标。
③ 在先使用权和异议程序的差异
作为使用在先国家,美国为首先在市场上使用某标志的一方提供了强有力的保护。在后申请的公布期间,在先使用者可以提出异议,或者即使在注册后,也可以保留在特定地理区域或领域继续使用该标志的权利。
在韩国的申请在先制度下,仅仅声称“我先使用”不足以在申请公布后的两个月异议期内阻止注册。成功的异议必须基于法律规定的拒绝理由,例如该标志模仿了知名商标。注册后,如果某标志在较长时期内未使用,可以通过无效审判随时提出挑战或通过不使用撤销审判予以撤销。
④ 保护范围和注册后使用
美国联邦商标注册提供全国性权利,但可能不会取代特定地区在先使用者的权利。在韩国,注册商标授予全国性的专有权,而未注册的使用者通常面临很高的侵权风险。
然而,在韩国,任何人都可以对三年未使用的商标请求不使用撤销审判。最终,两国都共享“不使用的商标不受保护”的原则。关键区别在于,美国在整个注册过程及之后都强调使用,而韩国则优先确保首先获得注册,然后在规定期限内证明使用。
OpenAI 的 ChatGPT 商标案例是一个鲜明的对比研究。虽然在美国被视为描述性商标且未获注册,但在韩国却因获得显著性而成功注册。这鲜明地表明了各国法律体系的差异如何影响创新技术品牌的保护。这也提醒我们,包含技术缩写或术语的品牌名称,虽然能有效建立即时理解和吸引注意力,但也可能在商标保护方面带来重大障碍。
在美国,随着 ChatGPT 继续作为独特的品牌标识符发挥作用,其获得注册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从而加强其获得显著性的主张。在韩国等商标已获保护的“申请在先”国家,预计 OpenAI 将积极行使其权利以保护其品牌。
对于任何在全球运营的公司来说,关键的启示是明确的:了解关键市场的商标体系的细微差别,并实施积极主动的策略,以在产品发布时间表内获得商标权,这是至关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