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进入韩国市场的公司而言,专利清理已不再是走过场式的任务,而是关乎业务成败的关键一步。韩国《专利法》允许法院在认定专利侵权为故意的情况下,判处高达五倍的法定赔偿额。这一5倍上限于2024年8月21日生效,此前法律规定为3倍。
这并不意味着每起侵权案件都会导致加重赔偿。但它确实意味着:如果一家公司在未进行认真专利风险审查的情况下进入韩国市场,之后又面临其明知风险却仍继续推进的指控,那么其面临的风险可能会变得更加严重。根据《专利法》第128条第9款,韩国法院在确定加重赔偿时会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侵权方的相对市场地位、对可能造成的损害的知情或意识程度、对专利权人造成的损害规模、从侵权行为中获得的经济利益、行为的持续时间和频率、罚款、财务状况以及补救损害的努力。
这就是为什么一份准备充分的自由实施分析(FTO)和一份理由充分的意见书至关重要。
一份以韩国为重点的FTO分析有助于企业在产品发布前回答一个实际问题:
我们能否在韩国制造、进口、提供、销售或使用本产品而不侵犯韩国专利?
这个问题听起来很简单,但在实践中需要本地化的法律分析。美国、欧洲或全球的专利审查往往不足够。韩国的专利权是地域性的。权利要求范围、审查历史、专利族状态、期限调整、许可结构和可执行性都必须在韩国的背景下进行审查。
对于进入韩国的公司来说,最大的错误是假设为其他司法管辖区完成的产品清理会自动涵盖韩国。事实并非如此。一家公司在一个国家可能不构成侵权,但在韩国仍可能面临有效的专利风险,因为相关的专利族、权利要求措辞或法律立场可能不同。
谨慎的回答是是的,有可能——但并非自动。
韩国《专利法》并未设立正式的“安全港”,规定意见书可以自动驳斥故意侵权。该法规确实规定,加重赔偿取决于是否认定侵权是故意的,法院必须评估包括侵权方的意识、经济利益、行为持续时间以及减少或补救损害的努力等因素。该框架强烈表明,善意进行上市前审查的证据可能有助于减少鲁莽或故意行为的指控,具体取决于事实情况。
换句话说,意见书并非万能药。一份薄弱、通用或事后出具的备忘录不太可能提供帮助。但一份及时、实质性且针对韩国的法律意见书可以成为记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证明公司并非简单地忽视了已知的专利风险。
这在公司出现以下情况时尤为重要:
在这些情况下,真正的问题不仅在于是否存在侵权。问题还在于公司知道了什么,何时知道,以及它做出了什么反应。
一份有用的韩国市场准入意见书不应仅仅像一份为应付检查而写的备忘录。它应为实际的商业决策提供支持。
至少,分析应考虑:
意见书应将目标韩国专利的权利要求与实际产品、工艺或软件工作流程进行比较——而不是营销摘要。
在某些情况下,最佳答案不仅是非侵权,而且还包括所主张专利的无效风险。
专利家族乍一看可能很宽泛,但审查历史、修改、放弃或相关的韩国家族成员可能会实质性地改变风险评估。
意见书应解决在韩国的实际计划行为:进口、本地销售、分销渠道、制造、SaaS访问或平台运营。
一份好的意见书不应止于“高风险”或“低风险”。它应该帮助管理层在重新设计、许可、分阶段上市、供应链调整或进一步无效审查之间做出选择。
如果意见书是在上市之后、收到禁止函之后,或诉讼迫在眉睫之后才出具的,其价值可能会受到限制。更好的做法是在商业进入之前建立记录,或者至少在确定具体的专利问题后立即建立记录。
时机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在韩国,损害赔偿加重分析部分取决于公司的心态和补救措施。法律明确规定法院应考虑侵权者的意识程度和减少损害的努力。因此,同期进行的 FTO 和意见书流程可能比后来创建的辩护备忘录更具说服力。
韩国是一个成熟的专利执法市场。通过出口、在线销售、分销商、OEM合作或直接本地商业化进入韩国市场的公司,应假定专利风险需要本地评估——而不是通过复制粘贴国外的清关备忘录来处理。
一份为韩国市场量身定制的FTO(自由实施分析)策略应使法律分析与业务执行保持一致。这意味着法律团队、业务团队和技术团队都应了解:
如果贵公司计划进入韩国市场,请勿等到收到索赔函后再考虑FTO。
根据韩国法律,故意侵犯专利可能使公司面临高达5倍的损害赔偿,法院在评估加重损害赔偿时,会考虑侵权方的知情程度、获利情况、侵权持续时间以及补救措施。这使得进入市场前的尽职调查远不止是技术性工作。它是建立可辩护商业记录的一部分。
一份准备充分的韩国FTO分析和意见书不能保证免受侵权。但它们可以在降低故意侵权风险、支持善意决策以及帮助管理层更有信心地进入韩国市场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Pine IP Firm 帮助全球企业在产品上市前评估韩国专利风险,准备侧重于韩国市场的FTO分析,并制定切合实际、可辩护且针对实际市场进入决策量身定制的意见书。